近日,石嘴山市司法局成功辦結了一起因網絡侮辱他人言論而被行政處罰的復議案件。
今年初,吳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在新浪微博上發現一個賬戶多次對其發布侮辱性言論。接到報案后,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并發現蘇某某不僅在新浪微博上,還在人民議政網上針對吳某某發布了多條侮辱性言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蘇某某作出了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然而,蘇某某對此處罰不服,隨后申請了行政復議。經過復議機關的嚴格審理,最終依法維持了原行政處罰決定。
【網信說法】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損毀他人名譽的行為,都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自媒體、社交平臺以及手機微信、微博等網絡空間,雖然具有虛擬性,但每一個網民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互聯網的“隱蔽性”不應成為放松自我約束的借口,更不應成為隨意發表不負責任言論、辱罵他人的“保護傘”。